2004年2-8月,洛阳某薄膜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洛阳海关处理《进出口货品征免税证明》11份,并于2004年2-9月,持上述《进出口货品征免税证明》先后免税进口薄膜出产设备及备件,价值人民币1.31亿元。
2004年7月底,洛阳某薄膜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某聚丙烯有限责任公司做财物重组,洛阳某薄膜有限责任公司将悉数财物及债款移送到了洛阳某聚丙烯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个薄膜车间。在未经海关答应的情况下,将免税进口设备(涉税2414万元)一起并入洛阳某聚丙烯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某薄膜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海关答应,私行将其免税进口设备转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规则,郑州海关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32万元。(海关总署供给)